(2016)川03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文会等人申请执行李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会,胡某群,胡某莲,李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会、女、195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人胡某群,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胡某莲,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李某学,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支付三申请人赔偿款61748.02元,但被执行人李某学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学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明光建代理审判员 廖 军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茂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