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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xx与登封市xx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登封市XX木业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陈XX,女,汉族,1975年7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育才街1号院112号。被执行人:登封市XX木业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本院在执行陈XX与登封市XX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终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登封市XX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存款193771.5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审判员  马宏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