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克山诉被告华玉娟、王生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山,华玉娟,王生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331号原告刘克山,男。被告华玉娟,女。被告王生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山诉被告华玉娟、王生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欲自行和解。2016年4月26日,刘克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克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蔡红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海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