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邱湛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30号罪犯邱湛,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泸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2011年4月11日、2013年1月6日、2014年8月6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湛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湛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8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邱湛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部分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