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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鲁跃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跃全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1153号罪犯鲁跃全,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学文化,因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5日作出了(2005)哈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鲁跃全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鲁路全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作出了(2005)黑高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6月21日入监服刑。2007年7月19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月22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勇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北安监狱刑罚科科长李英杰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鲁跃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鲁跃全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经当庭质证,检察机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确实、合法;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罪犯鲁跃全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跃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