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德州联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长何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联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德州长河永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朱昌和,刘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联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大刘村。法定代表人:沙国栋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长河永和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朱昌和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昌和,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十三局东区副2号楼50号。被执行人刘立兵,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州市德城区湖滨北大道金帝花园小区1号楼东单元3楼东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立兵名下坐落于济南市鲁商中心广场B号楼2-719号、2-720号、2-721号、2-722号、2-723号、2-724号、2-725号、2-726号八套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上述财产实施过户、抵押、质押、典当、毁损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