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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更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吴良兵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良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400号罪犯吴良兵。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良兵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6年3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沧州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良兵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在监表现及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良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8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