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延德与苑传虎、韩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德,苑传虎,韩念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379号原告刘延德,居民。被告苑传虎,居民。被告韩念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德诉被告苑传虎、韩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延德经人民法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发出催交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延德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祝永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含敏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