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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2民初1845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甲(原告父亲)。被告:王某某。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农历腊月十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7月2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02年2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5年8���31日起诉离婚,经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双方现已分居近一年,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不抚养子女,不分割财产,要求自2017年始经营自己的承包地至承包期满。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农历腊月十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7月2日生育一女王某甲,2002年2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2007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起诉离婚,经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不抚养子女,不分割财产,要求自2017年始经营自己的承包地至承包期满。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同意自行抚养子女。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原、��告对子女由被告自行抚养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自2017年始经营自己承包地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生子女王某甲、王某乙由被告王某某自行抚养。原告宋某某的承包地自2017年始至承包期满止,由原告宋某某经营。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无异书 记 员  赵金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