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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字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礼维国诉被告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礼维国,潘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4921号原告礼维国,难,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中县。被告潘永强,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礼维国诉被告潘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彭洁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