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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叶川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794号罪犯叶川,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铜法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川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7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叶川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川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叶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