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8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华某某与五寨县右所村村民委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某,五寨县右所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晋0928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华某某。被执行人:五寨县右所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928民初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五寨县右所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五寨县右所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五寨县右所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9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