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雷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雷某,干部。委托代理人浦晓清,房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魏某,干部。本院在执行雷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某自觉履行了(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