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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3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2016)粤0306执39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劲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3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劲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娣清、陈广立(实习),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又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劲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33405元及利息为限,利息以人民币13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1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方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