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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郑顺刚、赵平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郑顺刚,赵平庆,陈亮,赵平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1535号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388号。负责人:庄秀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剑,支行员工。被告:郑顺刚。被告:赵平庆。被告:陈亮。被告:赵平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被告郑顺刚、赵平庆、陈亮、赵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7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770元,合计40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