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民初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取回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第1100号原告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南路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种道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住委,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种萌,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319号。委托代理人潘娜、范建召,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取回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襄阳鑫方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文审 判 员  陈志明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