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奚德勇与王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德勇,王桂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999号原告:奚德勇,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桂春,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奚德勇诉被告王桂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桂春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周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商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