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行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桐生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桐生,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榕行初字第382号原告吴桐生,男,汉族,1958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1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桐生诉被告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发展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诉请判令因上述三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福州市马尾区闽渔一条街18号房产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856422.86元。因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发展中心、福州市马尾区城建房屋征收工程处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同意变更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告。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亦不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因本案适格被告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杨 以代理审判员 郑 鋆代理审判员 林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华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