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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燕军与马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军,马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军,男,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学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军与被执行人马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小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建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