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牛顺奇与任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顺奇,任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370号原告:牛顺奇,男,汉族,教师,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申朝,河北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立华,男,住任县。原告牛顺奇诉被告任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向公安机关查询,任县邢湾镇木口村没有任立华的户口登记住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表示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详细的身份信息。上述事实,由任县公安局邢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本院对原告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视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因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顺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8元,退还原告牛顺奇。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凤坤审 判 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