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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普陀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1052号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双塘张家塘街119号。法定代表人虞优珠。委托代理人张海军(特别授权),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普陀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学运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海平。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银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普陀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乐海奇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