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于洁与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洁,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于洁,女,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洁与被执行人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洁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字第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于 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