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邵妙灵与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妙灵,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0民初270号原告邵妙灵,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文艳,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菜农,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邵妙灵与被告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通知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元,约定月7月15日还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4500元;2、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付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在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2015年7月4日,被告出具的借据1份(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元,并定于7月15日还款。证据二、2015年3月19日、23日,农业银行汇款凭证两张(原件)。证明:原告通过银行分两次向被告汇款4500元。本院认证情况如下:因被告未出庭,本院推定其对原告证据无异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5年3月间,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元。7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载明:文艳今向邵妙灵借款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于7月15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到期借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给付逾期还款利息,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文艳偿还原告邵妙灵借款4500元;二、被告文艳以4500元为基数给付原告邵妙灵借款利息(自2015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满堂人民陪审员 张慧杰人民陪审员 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艳红处理过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