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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永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陈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县府街华龙苑二楼。被执行人陈永利,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小区。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永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账户查封并扣划,已给付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1626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