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481号原告:郭某,女,汉族。被告:许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谢 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西瑶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