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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仙桃市林文纸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仙桃市林文纸箱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777号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经济开发区杜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炎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仙桃市林文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叶王东路。法定代表人邵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林文纸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林文纸箱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仙桃市林文纸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3元,减半收取1646.5元,由原告仙桃市雅都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德博人民陪审员  尹珍姣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