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4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娄邵华与陈长宝、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邵华,陈长宝,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8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娄邵华,女,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颖,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2号绿地世纪峰会1802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宝,该公司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永雷,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倩,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娄邵华与被上诉人陈长宝、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邵华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娄邵华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娄邵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智勇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付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