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席建星、袁慧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席建星,袁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山市市区。法定代表人毛增喜。被执行人席建星,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袁慧敏,农民,住江山市。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席建星、袁慧敏计划生育纠纷一案,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浙0881行审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席建星、袁慧敏支付社会抚养费1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席建星、袁慧敏下落不明,且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5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卓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国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