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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穆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穆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81民初30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明超,舞钢市司法局尚店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某甲,男,回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穆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明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某甲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穆某甲因感情破裂,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调解离婚,但对婚生女儿抚养权归属没有处理,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便于子女成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女儿归我扶养,并由被告承担扶养费及诉讼费。被告穆某甲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穆某甲于××××年××月××日在舞钢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穆某乙;因感情不和,原告李某某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经(2015)舞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于2016年1月25日协议离婚;被告穆某甲系城镇户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舞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我国执法宗旨在权衡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生活教育,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婚生女儿穆某乙从小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且孩子穆某乙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女儿穆某乙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穆某乙现已进入小学阶段学习,现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及学习需要,本院酌定被告穆某甲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穆某甲自2016年5月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抚养费4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穆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红伟审 判 员  蔡卓琳代理审判员  王 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