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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开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开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226号原告马开心,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回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负责人王彤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鹏,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开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开心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开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文宏审 判 员  左雅萍人民陪审员  牛巾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