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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兰刑初字第355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宗耀,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厚强,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荆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宗耀、刘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鲁Q×××××号轿车沿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前园小区门前时,将站在路中间黄线上的行人郑某撞飞,致使郑某撞到朱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鲁Q×××××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部,被后轮前排轮碾压腿部,致郑某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面骨多发骨折、颅内积气、双下肢软组织碾挫伤等。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郑某的损伤被临时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投案自首,并已先行赔付被害人近亲属68万余元。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再行支付被害人经济损失4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同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朱某、薛某、翟某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交通肇事刑事谅解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王小木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范运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