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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淮北市邮政管理局与袁朝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邮政管理局,袁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2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邮政管理局,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袁朝珠,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淮北市邮政管理局与袁朝珠行政处罚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袁朝珠114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邮政管理局表示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行非诉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除已执行的外,余款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继 东审 判 员 张 月 华代理审判员 毛 献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