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32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欧珠平措诉张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珠平措,张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22民初39号原告欧珠平措,男,1980年7月1日出生,藏族,农民,西藏江达县人,住江达县。被告张友平,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四川省宣汉县人。2016年4月20日,本院收到原告欧珠平措的起诉状,称被告张友平在西藏左贡县碧土乡修建房屋期间,于2015年11月20日及11月25日共向其借款363382元,至今未归还。经审查,被告张友平系外来暂住人员,原告欧珠平措诉被告张友平的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地在西藏左贡县,该民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欧珠平措的起诉,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贡嘎拉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