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治军与雪胜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军,雪胜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077号原告张治军,男,出生于1969年6月24日,汉族。被告雪胜利,女,出生于1954年2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军诉被告雪胜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治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