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6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香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润兰、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玲,温润兰,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6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香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绿洲家园。被执行人:温润兰,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建明,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香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温润兰、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2014)东执字第563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建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杭锦旗支行的工资账户,现需续行冻结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建明在中国农业银行杭锦旗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