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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伟军与刘亚才、唐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军,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军。被执行人:刘亚才。被执行人:唐云。被执行人: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法定代表人:刘亚才,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伟军与被告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为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8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伟军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亚才、唐云返还申请执行人王伟军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8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0月15日,本院另案分别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26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亚才、唐云共有的10套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亚才在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占有的股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台���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延伸段南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椒国用(2013)000748号)。上述冻结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均因涉及抵押,其财产价值与抵押金额相当,暂时没有处置的必要;冻结的被执行人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该公司已经营不善,负债较多,股权无实际处置价值。同时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刘亚才、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23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亚才、唐云、台州润泰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0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