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士强与王云志、滑子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强,王云志,滑子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839号原告周士强。被告王云志。被告滑子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强与被告王云志、滑子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士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宗晓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香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