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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刑初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孩,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孩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玲出庭支持公诉,王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孩骑三轮车窜至平顶山市体育村南门的阿土饭店,用液压钳剪断门锁后进入店内,盗取大葱、肉、面粉、煤气罐等物品。案发后赃物未追回。2.2015年12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孩骑三轮车窜至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路园丁路的石和记羊肉汤饭店,用液压钳剪断门锁后进入店内,盗取煤气罐、白酒、凳子等物品。案发后赃物部分已追回。3.2015年12月4日2时许,被告人王孩骑三轮车窜至平顶山市诚朴路与黄金路交叉口的湘江味道饭店,用液压钳剪断门锁后进入店内,盗取煤气罐、白酒、凳子等物品。案发后赃物已追回。经物价鉴定被盗部分物品价值1426元人民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孩骑三轮车行至位于平顶山市体育村南门的“阿土”饭店附近,趁无人之机,用液压钳剪断该饭店门锁后进入店内,将店内存放的1筐大葱、2袋肉、2袋面粉、1个液化气罐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赃物未追回。二、2015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孩骑三轮车行至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劳动路与园丁路交叉口的“石和记羊肉汤”饭店附近,趁无人之机,用液压钳剪断该饭店门锁后进入店内,将店内存放的4个液化气罐、20箱白酒及凳子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赃物已部分追回。三、2015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孩骑三轮车行至位于平顶山市诚朴路与黄金路交叉口的“湘江味道”饭店附近,趁无人之机,用液压钳剪断该饭店门锁后进入店内,将店内存放的1个液化气罐、9瓶白酒、8把凳子等物品盗出。王孩盗窃作案后被路过此处的石某、曹某当场抓获并报案,赃物已追回。上述被盗部分物品经物价鉴定价值1426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孩在公安机关及当庭均供认不讳,同时有被害人石某、康某、张某的被盗陈述、证人曹某、乔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作案工具照片、视频监控录像、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平卫价认(2016)1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王孩的前科违法犯罪材料亦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孩曾因盗窃分别被判处刑罚及行政拘留,但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王孩属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王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 刚人民陪审员  徐浩元人民陪审员  刘士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