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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守朴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守朴办公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升南路。法定代理人郑志华。委托代理人彭胜杰,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小青,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守朴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七路28号之九。法定代表人曾伟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德富公司)诉被告广州守朴办公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秀乾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兰良永、梁瑞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德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胜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守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德富公司诉称,2011年3月,原告巴德富公司与被告守朴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印花胶浆用树脂产品,月结30天(即1月份收到货物,2月底之前结清),如逾期支付,则按应付货款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2015年6月5日,原告给被告送货后就没有送货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650元未支付。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650元及违约金948.8元(违约金从2015年8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0月21日为94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守朴公司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巴德富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事登记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购销合同原件1份,送货单原件6张,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给被告送货共29650元;3.销货确认单原件2份、未付对账单打印件1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守朴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守朴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巴德富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巴德富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所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另查,案涉货款的最后一次交易时间发生在2015年6月5日,被告守朴公司应予2015年8月1日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巴德富公司与被告守朴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守朴公司尚欠原告巴德富公司货款296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负清偿责任。原告巴德富公司要求被告守朴公司支付货款29650元并从2015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守朴办公文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65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4.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守朴办公文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被告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秀乾人民陪审员  兰良永人民陪审员  梁瑞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秀雄第4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