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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3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田文景与石家庄宝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事解封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景,石家庄宝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440号原告田文景。委托代理人史学兰,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宝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中华商务楼1913室。法定代表人武蕾,总经理。担保人田某某。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3440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生效,根据该裁定本院查封了担保人田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XXXX**号的大众轿车一辆。该案现已审结。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对原告提供的保全担保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田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XXXX**号的大众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国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邵田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