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42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伟君与赖法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君,赖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徐伟君,男,汉族,现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段定全,男,汉族,系大埔县茶阳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代理人。被执行人赖法强,男,汉族,现住大埔县。关于徐伟君与赖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埔法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法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伟君偿清利息款人民币29900元,如被执行人赖法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赖法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清偿义务。同时,本院依法到银信部门、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最高法院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赖法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表示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法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422执恢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始隆审判员  黄坤伟审判员  房茂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