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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魏德周与王定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周,王定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262号原告:魏德周,男,汉族,生于1940年11月1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王定慧,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7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周诉被告王定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德周撤回对被告王定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德周承担。审 判 长  田 浩人民陪审员  雍李霞人民陪审员  范洪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婷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