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魏德周与王定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周,王定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262号原告:魏德周,男,汉族,生于1940年11月1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王定慧,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7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周诉被告王定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德周撤回对被告王定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德周承担。审 判 长 田 浩人民陪审员 雍李霞人民陪审员 范洪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婷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