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91民初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宏生诉洛阳学堂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生,洛阳学堂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376号之一原告:刘宏生,女,汉族,1957年7月10日出生。被告:洛阳学堂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学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生诉被告洛阳学堂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生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5680元,保全费4300元,共计9980元,由原告刘宏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明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