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兴华东里8号中海广场2号楼22层2210-2218室,组织机构代码552969899。单位负责人王雁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浮梁县洪源镇方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56023857。法定代表人陶学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景德镇欧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仲裁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3305.52元至本院账上,除支付本院(2015)景执字25号案件项下义务,剩余153364.02元及被执行人预留在申请执行人的保证金121768元,合��275132.02元全部用于冲抵被执行人延迟支付租金逾期利息4553.55元及剩余残值买断金531195.74元,尚欠残值买断金260617.27元及迟延利息、本案律师费50000元、仲裁费30516元仍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3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残值买断金260617.27元及迟延利息、本案律师费50000元、仲裁费30516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裁决书的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对原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亚审 判 员 胡��有代理审判员 叶 心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国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