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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志平与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胥伸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平,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胥伸兵,李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平。被执行人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伸兵。被执行人胥伸兵。被执行人李咏梅。申请执行人陈志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胥伸兵、李咏梅、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5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胥伸兵、李咏梅、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胥伸兵、李咏梅、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6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胥伸兵、李咏梅、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收入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