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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民初474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5年6月11日生,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季永彬,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经商,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秋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永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3月10日生育女孩林某某,2014年6月24日生育男孩林某甲,2015年3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给原告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山龙川路45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离婚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拒绝支付抚养费和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的的抚养费22000元;被告协助原告将坐落于福鼎市桐山龙川路45号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6月24日生育男孩林某甲,2015年3月25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福鼎市龙川路45号的一幢榴房、建工二楼的商铺一间、鼎融酒店式公寓的商铺一间,现金100万元以及对外享有的所有债权都归女方所有。”2016年2月29日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协助办理坐落于福鼎市桐山龙川路45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产权过户协助义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抚养费22000元的诉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书、离婚证、鼎房权证TS字第1402**号房屋所有权证、鼎国用(2014)第010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门牌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登记时经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离婚协议虽未明确约定被告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但此应当是该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福鼎市桐山龙川路45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方能全面实现原告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高某某办理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桐山龙川路45号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被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秋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英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