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5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绍荣与陈汝文、叶苏妹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16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荣,陈汝文,叶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169号原告:李绍荣。委托代理人:黎建樑、胡志炜。被告:陈汝文。被告:叶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荣诉被告陈汝文、叶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荣以与被告方庭外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绍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绍荣负担。审判员  刘志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铭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