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91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郑少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1民催14号申请人: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陈宅浃西岸22号。法定代表人:郑少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02月25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800053/96396081,出票日期为2015年08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东风汽车车轮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众亨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善祥审判员  赵 焱审判员  郑灵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