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保起与董兰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起,董兰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422号原告李保起,男。被告董兰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起诉被告董兰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保起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董兰祯所有的石家庄国际贸易城5号区国际小商品城二层2379、2380号两商铺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保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董兰祯所有的石家庄国际贸易城5号区国际小商品城二层2379、2380号两商铺。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