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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彭良梅与桂先明、张兴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81号申请人:彭良梅。被执行人:桂先明。被执行人:张兴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桂先明、张兴好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