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彭良梅与桂先明、张兴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81号申请人:彭良梅。被执行人:桂先明。被执行人:张兴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桂先明、张兴好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